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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2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军队干部培训制度

“中培”就是中级培训的意思。

中级培训是提拔干部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步骤,部队干部提拔一般到中级指挥院校进行培训;地方干部提拔一般到相应的学校进行培训。高级干部的培训则需要到国防大学之类的院校了。

现役军官的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儿子当兵下连队之后又派去学习,回来后是技术兵吗?

下连队之后又派出去学习是一个好事,但是不是技术兵种?那是需要看学习的内容及回来定的岗位。

首先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部队里有一些要求比较高的特殊型的技术兵种,这一类的主要都是具有高等院校学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组成的。

这些技术兵种都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像电子信息化、装甲、兵器、舰艇、火箭、电信、防化、测绘等等兵种,这些目前大多数都是有高等学历的国防生、军事院校毕业生组成的,很少一部分才会在士兵中进行选拔。

那像题目上所说的这种情况,我们的士兵下到连队之后出去学习所成为的技术兵,这些技术的分布情况呢,根据你所在的兵种单位的不同,他也是有不一样的,我们下面按照不一样的兵种单位来看一下,所谓的技术兵种都有哪些?

我们先来看陆军现在都有哪些常见的技术兵种:

常见的有:汽车兵、防化兵、卫生兵、报务兵、通信兵、雷达兵、操炮兵、测距兵、陆军航空地勤保障兵等。

特殊的有:装甲兵、空降兵、狙击兵、测绘兵、枪械兵、工程兵、舟桥兵、特种机械驾驶兵等。

我们再来看一下海军现在都有哪些常见的技术兵种:

常见的有:卫生兵、报务兵、通信兵、雷达兵、修理兵、导向兵等。

特殊的有:轮机兵、潜艇兵、操炮兵、测距兵、海军航空地勤保障兵、操舵兵等。

那么超级帅的空军现在都有哪些常见的技术兵种:(这里不说飞行员哈,那全是军官,没有士兵的)

常见的有:地勤保障兵、卫生兵、报务兵、通信兵、修理兵、汽车兵、防化兵等。

特殊的有:导航兵、空管兵等。

最后我们看一下原来二炮改名的火箭军吧!

常见的有:装甲兵、汽车兵、防化兵、卫生兵、报务兵、通信兵、雷达兵,

特殊独特的有:测绘兵、燃料兵、火箭动力系统操作兵、计算数据输入兵等等。

除了这四种常见的兵种单位,我们还有武警、联勤保障部队、战略支援部队等军种,但是其中的技术兵种大同小异,这里就不再单独进行介绍了。

技术兵种在单位的发展前景要比普通的兵种要好一些,特别是在选取高级士官的时候,因为高级士官的名额还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到最高层级上,一级军士长的话全军也就那二十几个,那么在这一部分的高级士官的选取上,基本上都是从技术兵种中选取,很少有指挥类兵种。

因为指挥类的军官还是比较多的,作为士官的话,对于指挥类需求不是很多,对于技术类的,我们大家也都知道:经验越丰富,那么在处理问题上,技术也是越高,所以如果想长期留在部队,技术兵种这个是非常好的一个发展。

那么就算说没有留在部队,回到了地方上,那么对于一些特殊的兵种,进入特警队伍也是有很大的优势,包括汽车之类的地方都可以用,军民通用的技术兵种也是在地方上非常受欢迎的!

有人曾经质疑:当兵就是浪费青春,不值得;也有人说,当兵太苦,不划算。

对我们来说,当兵不仅是一种经历,更是一种锤炼。

好处1:身体素质过硬,关乎自身健康

好处2:战友队伍庞大,五湖四海皆兄弟

好处3:丰富人生经历,回味无穷

好处4.:履历认可度高,招聘受欢迎

好处5:学习军事化管理,提升自身技能

好处6:国家资金补贴,完成自己的梦想

不论在军队从事什么岗位,都是在为我们的国家守护。军人,这是一个神圣的称号,不管天气怎样恶劣,不管有多少危险,都忠心耿耿的守卫着祖国,保卫着人民!

作为曾经服役过的退役士兵,在此,向军属问候,向所有军人,致敬!敬礼!

结尾声明∶本文所有内容,均由作者(梦落学长)原创写就,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作者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军队后备干部工作规定(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各 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 (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

  干部队伍新老交替与合作是一个永无完结的历史过程,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事关党的执政根基和事业的长远发展,是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需要,是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抉择。如何培养选拔经得起群众、舆论、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年轻干部,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带有根本性的战略问题,也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浅谈新形势下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几点看法。     一、注重“四有”强培训,提高素质夯“基石”     当前,培养选拔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的干部制度具体是什么

  公务员制度是国家公共行政制度的基础。各国公共行政传统的不同,导致了各国行政制度、行政文化、公务员制度间的区别。本专题试图从比较的视角,阐述具有代表性的公务员制度之间的区别,以及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与实践。专题主要从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退休制度、公务员的考核、激励和晋升制度、行政伦理以及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展望五个方面作出比较。敬请各位学者批判指正。
  试析中国公务员制度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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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顺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推进,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原来的干部人事制度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遵循邓小平人事改革思想,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人事改革,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作了漫长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诞生。10年以来,公务员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和完善。本文试着在总结过去人事管理制度和当前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的形势和现行我国政府的改革,对未来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作出较为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改革发展 分析

  1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1 历史背景分析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用人缺乏法制,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1.2 现实背景分析及其诞生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计划体制下的人事干部管理制度根本不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明确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了一条破冰之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对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提出干部“四化”方针;建立退休制度;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尝试打破干部任用上的单一委任制模式;探索分类管理思路……这些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3年,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签署颁布,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诞生。

  2 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2.1 决策过程分析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决策的过程,可谓“摸着石头过河”, 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

  1984到1989年为调研准备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重点。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策。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至此,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条例的起草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

  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条例的精神,有关部门首先在审计署等6个国务院部门中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1990年,又开辟到了哈尔滨和深圳。

  1993年之后的6年为推行实施阶段。1993年10月1日起《条例》施行后,国务院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到1998年底,全国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基本到位,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五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彰显了蓬勃的生命力。

  1998年的到来,将公务员制度带入了健全完善阶段。新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的提出,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为新世纪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20年人事制度的改革和10年公务员制度推行的实践,体现了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反馈和调整的过程。渐进决策无疑具有很多的优点,它有利于避免因决策严重失误所产生的持久性后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项事业的稳步推进。

  然而,渐进决策也并非没有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的保守主义倾向,对旧有政策过于留恋,受思维定势的左右,具有一定程度的惰性,需要付出和消耗大量的资源。在社会加速变革时期,渐进决策可能会显得无所作为,使社会发展失去许多宝贵的时机。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走过了一段相当曲折的道路,从酝酿到出台其中经历了不少磕磕绊绊的事情,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尽管形势的发展与当初的预期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总体来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起到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渐进决策是成功的。当然,缺陷总是有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公务员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惯性特征,具有旧有政策的诸多痕迹,并没有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而且在前期推动速度过于缓慢。

  2.2 制度特色分析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 “政治中立”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搞“两官分途”;坚持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宗旨。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由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和总的章程,只能规定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所以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还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发展和完善,并逐渐优化。

  2.3 实践意义

  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是以考任制为基础的,在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上以“进”为突破口,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英国诺斯科特和杜威廉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美国的《彭德尔顿法》,最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于其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标志着现代文官制度在英美两国的形成,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同样如是。 我们过去的干部任用方式极为单一,在人才的录用和晋升上基本上是以资历和情感为依据,缺乏科学、民主的考核,更谈不上科学的绩效管理和评测。在这种环境中,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难以合理就位,造成了人才的大量积压与浪费,妨碍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考任制已在中国全面起步。到目前为止,通过考试进入国家政府机关的各类人员已超过数十万人。其中不仅有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一些司局一级甚至厅级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尽管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目前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但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多表现于技术和操作层面,随着执行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公务员制度的整体完善,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3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展望

  3.1 发展的现实背景分析

  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在继续发展,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经济、科技、国防和民族凝聚力等在内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各国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世界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政治力量不断分化组合,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竞争加剧、风险加大。行政事务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需要政府协调的矛盾问题增多,行政责任加重,难度增大。因此,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国际竞争挑战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刻不容缓,提高公务员素质特别是驾驭全局的领导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对于趋利避害、保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在国内,改革、发展和稳定已成为我们工作的主题。今后五至十年,是我国发展的一个大机遇,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政府所处的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运作的复杂程度大为提高,迫切需要提高政府判断形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新的考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已经走过10余年,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人才流动的选择性和自主性增强,人才竞争加剧,政府能否吸引、稳定优秀人才,公务员制度面临着各种竞争的考验;利益机制在激发人们积极性的同时,也容易诱发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市场活动的多种诱惑,增加了权钱交易的机会,如何保持公务员的廉洁,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此外,机构人员精简,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办事效率,也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新的考验。

  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务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的改善和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不仅内容多样,层次上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要求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主权。要求政府在履行和完成“执法”和“管理”的职能和任务中,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制度建设和机构改革中不断取得成绩,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它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政府形象以及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的意义。

  3.2 公共管理和服务选择分析

  20余年的经济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走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的是,中国政府开始了各方面的治道变革进程:从无限的政府走向有限的政府、从人治的政府走向法治的政府、从集权的政府走向分权的政府、从专政的政府走向民主的政府、从封闭的政府走向开放的政府。这些已经表明,中国政府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传统的官僚制模式特征正在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典型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模式的特征。这种特征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更加明显,逐渐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需要指出的是,经济以及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本身就意味着政府治道变革的“市场化”。在这里隐含着两个趋势,一种是“公共部门向‘市场化’发展的趋势”,另“一种趋势是脱离官僚制”。市场化使政府收缩已经毫无疑义,但是“政府和公共服务对于经济成就和社会凝聚力来说是必可少的”。要解决这一矛盾,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对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选择似乎是政府改革与治道变革的必然。这是因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导向、行政的弹性、参与性等可以更好地顺应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能够推动它的发展;而且,它对于满足民主政治的发展和需要具有独到的促进的作用,更能体现政府是纳税人的政府,为民众参与民主政治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更加合乎民众对政治的胃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200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继续加大对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的力度。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着力建设三支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方向。结合当前改革和要求来看,今后我国政府治道的变革不仅需要继续坚持公共部门“市场化”的方向,还必须加快这一变革的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3 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党的“十六”大目标的提出以及上述我国政府对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选择,要求我国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增强制度活力;按照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跟时代,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开拓创新,改进和增强公共管理与服务。

  具体说来,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应有四个方面:

  一是增强制度活力。主要是完善分类、聘用、考核、竞争机制等。推行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的试点,探索主办人员与辅办人员不同的管理办法。改进考核制度,实行多层面考核,净化民主测评的环境,公示考核结果。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群众参与选拔制度,保证人才选拔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民主性。继续规范和完善国家公务员选调制度,层层落实,牢牢把关,民主评选、校院推荐、科学招考、组织考察,从高校选调有志于公务员事业的优秀毕业生进入公共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下放锻炼、跟踪培养。采用雇佣制,打破政府传统的录用人员办法,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解决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合理流动的问题,不断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是提高队伍素质,加快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创新、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严把 “进口”,要经过多次考试,层层筛选,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职业发展加强培训,研究公务员的成长规律,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明确阶梯和目标,并针对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按照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增强公务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对行政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以法律规定、市场需要、岗位必会为导向来确定;培训安排要把个人动因和组织选送结合起来,变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由政府推动转为利益驱动;培训时间要长短结合、板块拼加、自由选择、学分累计,形成一套有效的培训运行机制。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改革单一职务晋升发展路子,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从多方面调动公务员奋发进取的积极性。
  三是改进公共服务。继续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和规则,接受群众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政府”,拓展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和服务的渠道,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减少行政成本,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引导广大公务员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好人民的公仆,让群众满意。

  四是完善法制。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规范,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特别是要针对公务员立法层次与其性质要求不适应、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加快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以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实现人力行政法治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尚缺的单项法规,如公务员的纪律、行为规范、调任、转任、退休等;对现有的单项法规要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哪些

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军官职业化的制度体系

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还必须以世界眼光审视现代军队建设规律。现代职业军官制度在西方国家已建立200多年,北约成员国的军官完全实行职业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士兵也都实行职业化。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在军官职业管理模式、军官总员额和层次结构的管理办法、系统培训和严格选拔的管理机制等方面,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属方法和技术层面的,我国军队也可以借鉴。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的目的,一是在职能任务上,确保有效履行我军的历史使命;二是在人文关怀上,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围绕这两个目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军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出台了诸如《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现役军官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为我军建立军官职业队伍作了良好的制度准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设,必须从改革制度手段入手,按照确保军官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统配一致、发展顺畅、主体稳定、流动有序的原则,探索符合现代军官职业化规律要求的制度安排。一是优化军官队伍结构,按岗位编配行政指挥军官与专业技术军官,区分文职与武职人员;二是建立”衔本位“的职位分类制度,从根本上打破”职本位“的”品位分类“制,改变”职本位“诸如为提高待遇而超配、高配等种种弊端,突出军衔对军官的评价,提升军官的职业化特性。三是健全军官职业教育训练制度,建立由基础学历教育、专业军事职业教育、岗位培训”三位一体“的军官职业继续教育体系。四是建立一整套公平、公正的军官评价和选拔晋升制度,对军官的德、才、体、绩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把那些优秀、具潜力的军官晋升到军队建设需要的岗位。五是建立调整完善军官服役制度,规定军衔晋级期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改革军官退役与安置方式,切实建设一支既相对稳定又具有高素质的军官队伍。六是调整完善军官服役制度,建全与军官职业化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机制,合理确定津贴标准,形成科学的增资机制,满足军官的职业物质需求,创造军官成长的优良环境,并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从事军官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改革制度具体怎么改得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扩大士官编制规模 适应部队战斗力建设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部队士官编制比例提高3%左右。
(二)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和服役时间 取消士官现行一至六期的划分,保留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调整士官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由6年调整为4年,中级士官由8年调整为9年,高级士官由14年调整为15年。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初级士官调整为占士官总数的50.1%,中级士官调整为46%,高级士官调整为3.9%。调整专业编配比例,气象、测绘、侦察、通信、炮兵、雷达、电子对抗、陆航、油料、修理、专工、测量控制、测量发射、陆战、观通、航空、空降、战略导弹等主战专业士官编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专业技术班长部分编配为中级士官,士官队伍更趋稳定。
(三)调整士官军衔设置 按照调整后的士官结构和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军衔设为一级一衔,称下士;中级士官设为一级两衔,分别称中士、上士;高级士官设为一级三衔,分别称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士官最低军衔为下士,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下士晋升中士、中士晋升上士各为4年,上士晋升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一级军士长各为5年。士官军衔授予和晋升批准权限为,下士由团(旅)级、中士和上士由师(旅)级、三级军士长由军级、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批准。
(四)改进士官选拔办法 拓宽士官来源渠道。着眼提高士官队伍专业和文化素质,有效利用国民教育资源;走开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的路子,使直招士官成为士官的重要来源渠道。 建立士官选取注册制度。取消现行《士官选取报告表》,不再依靠选取表调控士官规模结构,从源头上消除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在士官选取过程中,各级以全军兵员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依据士官编制和下达的选取计划,对拟选取晋升的士官按照“一人一号”进行电子注册,经审核确认后,下达选取晋升命令,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超编制、超计划选取的不得注册,未经注册的必须退出现役。 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士官选取晋升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初级士官应当达到初级技能以上等级,中级士官应当达到中级技能以上等级,高级士官应当达到技师以上等级。未达到规定任职资格的不得选取晋升。)
(五)完善士官培训体系 强化士官资格培训。士官首次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各大单位统一组织入伍训练,并根据任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资格培训由院校和相关训练(教导)机构承训,并纳入全军士官培训规划。 规范士官升级培训。初级士官晋升中级,中级士官晋升高级应根据岗位任职要求经过相应的升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作为选拔对象。加强新装备专业培训。对未能纳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士官培训,实行以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培训为主,工厂、科研单位和地方院校培训为补充,接装培训与不定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培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安排培训保障经费,按照规划外培训任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呈批下达培训任务。对新装备专业要适时纳入培训规划。 发展远程网络教育。充分利用中央电大和军队院校远程网络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围绕岗位任务,提高任职能力的士官远程网络教育。将远程网络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和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部队远程网络教学设施设备基础建设纳入教学保障体系,统一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等相关工作,用5年时间将士官远程网络教育普及到全军旅团部队,形成军民结合的士官在职学历教育体系。 设立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参照我军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办法。设立全军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士官人才选拔、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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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01]3号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GongAn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jingcha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创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的现状与不足

迎接军事变革挑战 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当前,我军机械化建设路程尚远,信息化建设却逼迫而来,完成双重建设任务的重担,历史地落到我们这一代军人肩上。时代呼唤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型高素质人才。在关键的历史时刻,江主席站在时代的高度,立足全局,前瞻未来,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抓好人才战略工程的重要指示,把人才建设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人才建设战略工程,是牵动全局的战略问题,而不是局部的、短期的权宜之计;是必须迅速付诸行动的紧迫任务,而不是停留在务虚层面、可以或缓的学术话题。

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江主席在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培养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是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这一变革的重要保证。”这一论述,深刻阐述了人才培养与新军事变革的关系,揭示了培养高素质人才对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大作用。我们要把吸引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军事人才作为最根本、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突出出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高素质人才 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战略制高点

江主席反复强调,迎接新的军事发展的挑战关键在人才,没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就无法掌握新的武器装备,无法创造和运用新的战法,也就不可能赢得未来战争的胜利。去年,在人大解放军代表团的讲话中,他又提出要采取超常措施,加强“高素质的复合型指挥人才、智囊型参谋人才和专家型科技人才”三种类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问题。此后又明确提出,培养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是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的重要内容。这些重要指示是对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的新发展。

对军事变革客观规律的科学结论。考察人类军事发展史可以看出,每次军事变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是人才能量的充分释放。冷兵器时代,开发和扩大军人的体能;机械化战争时代,开发和扩大军人的技能;信息化战争时代,不但要开发体能、技能,而且重点要开发和扩大军人的智能。20世纪后半叶,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近30年来人类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比过去2000年的总和还要多。未来的信息化战场,知识将由潜在的、间接的战斗力跃升为现实的、直接的战斗力。因此,培养知识型革命军人,建设知识型军队,无疑成为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最重要的战略任务。

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特点的高度概括。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有两个基本特点:后发式和跨越式。与世界军事强国相比,我军在高素质军事人才上的差距十分明显。美军军官100%达到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达到38.4%;俄罗斯军官98%受过高等教育,指挥军官全部是大学本科以上水平……即使波兰、印度这样的国家,其军官90%以上是学士。而我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军官比例是71.8%,目前拥有博士、硕士的比例不到2%.人才素质的滞后,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瓶颈”问题。我们要想抓住新军事变革的历史机遇,实现“后发式”和“跨越式”发展目标,必须认真贯彻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按照未来战争的要求,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

对世界各国新军事变革实践的深刻总结。研究新军事变革与前几次军事变革的异同,可以发现,以往军事变革是按照先装备变革、次体制变革、后理论变革的模式。当代新军事变革却是在装备、体制、理论、人才等诸多因素上同时展开,并逐步走向先理论构想、次实验实证,后立法规范的路子。这些新变化充分说明,新军事变革越发展,越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高素质军事人才。世界各主要军事国家在推进新军事变革中,有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把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作为战略制高点。1997年,美国国防部在《四年防务评估报告》中,提出了“新型军事人才是军事战略竞争的制高点”的观点。俄罗斯2002年5月颁发了《俄联邦军事教育体系改革纲要》,提出以调整军事教育内容为重点,全面提高军事人才培养质量。日本防卫厅把培养适应未来战争需要的新型军事人才,作为自卫队改革的主要内容,在“防卫改革委员会”中增设了“人才培养与保障委员会”。高素质人才无疑已成为决定新军事变革成败的战略资源,谁抢占了人才制高点,谁就拥有制胜的先机。

五支队伍 建设新型军事人才群体的新要求

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是实现军队建设跨越式发展的宏大工程。在这个宏大工程中,人才培养是基础性工程。江主席要求,“必须下大力气抓好人才战略工程,重点抓好指挥军官队伍、参谋队伍、科学家队伍、技术专家队伍和士官队伍。”加强这“五支队伍”建设,是江主席着眼新军事革命的要求,结合我军建设实际,提出的深谋远虑的战略举措。

反映了军事人才队伍整体结构的新变化。未来信息化战争,将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抗。这种对抗必然对军事人才的队伍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思考军事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必须思考它的整体结构和体系效能。“五支队伍”把指挥、参谋、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士官有机融合,形成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囊括了军事人才队伍的各种类型,构建了完整的新型人才队伍模式。一方面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军事人才队伍的层次构成。从善于宏观谋划的战略家到熟练掌握手中武器的士官,合理衔接,形成一个纵向分工、横向互补,对内闭合、对外开放的人才整体结构;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职能上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套,有助于系统优化,有助于围绕军队信息化建设和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形成合力,提高军事人才的综合集成和整体效能。体现了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军事人才能力素质的新要求。信息化战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知识和技术高度密集。“五支队伍”建设充分体现了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新型军事人才能力素质的新要求。江主席指出,“新型军事人才,必须是具备扎实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基础的知识型革命军人。”这是对新型军事人才在素质上的共同要求。这就是说,新型军事人才首先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同时,新型军事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基础,尤其要有较高的科技素质。如果指挥人才没有较高的科技素质,就不可能掌握运用好现代指挥理论和手段;如果参谋人才没有厚实的科技基础,就不可能在熟悉现代战争特点的基础上出谋划策;如果技术人才不能站在科技前沿,就不可能组织和谋划好重大的技术问题。为适应新军事变革的需要,“五支队伍”必须具备特殊的能力。指挥军官队伍,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和宏观思维,具备把握世界军事发展趋势和指挥信息化战争与信息化军队建设的能力;参谋队伍,必须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和全面军事素质,具备在信息化条件下为军队建设和作战问题出谋划策的能力;科学家队伍,必须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具备站在科学前沿,组织谋划武器装备的创新发展和国防关键技术攻关的能力;技术专家队伍,必须具有高新武器装备性能的各种学科知识,具备融会贯通,迅速排除各种故障、解决复杂难题的能力;士官队伍必须具有相当的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具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手中武器装备的能力。具备这些能力是新时期“五支队伍”胜任不同岗位职责的紧迫要求,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

院校教育 吸引培养造就“英才”的主渠道

军队院校作为军队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两个严峻问题:一个是靠什么吸引优秀人才?另一个是如何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目前,我国在校的大学生是1260万,多于美国,相当于俄罗斯和欧洲在校大学生的总和。我国国民素质的大幅提高,为军队吸引大批人才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军走开了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干部的路子,实践证明这条路是正确的,为提高军队干部素质开辟了广阔的渠道。面对这样的机遇,军队院校一定要抓住机遇,努力创造条件,把大批优秀青年吸引到部队,并努力按照人才战略工程的要求,把他们培养造就成军事“英才”和科技“帅才”。

依托崇高的事业凝聚人才。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事业是一个崇高的事业。过去我们能够把许多民族英才集合在“两弹一星”的事业下,今天我们同样可以把许多优秀人才吸引到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伟大事业中来。院校作为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地方,一定要积极为那些有志于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优秀人才创造条件,搭建舞台,在吸引优秀人才问题上,有所作为。

依托先进的学科培养人才。学科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和依托。没有一流的学科,就不可能培养出一流的人才。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完成机械化、信息化双重历史任务,院校必须按照军队信息化建设和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新要求,按照指挥军官、参谋、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士官五类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新要求,创新学科专业体系;要调整力量,整合资源,大力发展以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的高新学科,重点支持一批特色学科,积极扶持新兴学科,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中的龙头作用。

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造就人才。科学研究尤其是重大的科学研究是造就高层次人才的沃土。英国的卡文迪什实验室培育出了24名诺贝尔奖获得者。“两弹一星”的研制造就了23位杰出的科技英才。“银河”计算机事业已培养了4个院士。高水平的科研课题,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一大批国际国内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是院校建设的生命,也是培养造就科技英才的前提。院校必须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在科学研究上不等不靠,有所作为。

依托良好的机制和环境激励人才。环境影响人、机制激励约束人。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需要浓厚宽松的学术氛围,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广泛的学术交流环境和科学的管理体制。院校建设和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出人才、出成果,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科学研究团结协作、集智攻关的良好机制。

站在新的起点上谋划人才建设

历史表明,战争形态的飞跃必然牵动从战争意识到战争行为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信息化战争对军事人才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人才培养应当拓宽视野,实现以跨越赢得时间,以跨越确保速度,以跨越缩短差距,尽快完成人才建设的跨越发展。

人才观念:树立信息化人才观

确立“信息素质制胜”观。江主席曾深刻指出:“在未来信息化战场上,知识将成为战斗力的主导因素,敌我双方的较量将更突出地表现为高素质人才的较量。”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知识已成为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军事对抗主要取决于交战双方人员信息素质的较量,军队要靠信息化人才来建设,装备要靠信息化人才来操作,作战要靠信息化人才来谋划。可以说,信息化人才是强军之本,信息化素质是打赢战争的关键。当前,信息化素质不高是我军建设的“短板”,抓好信息素质建设,就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确立“超前培养开发”观。在人才建设开发上,要以超前的意识,提前培养我军未来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化人才。在训练上,不能等信息化武器都装备齐全了、普及了之后再训练;在教学上,也不能等到信息战理论成熟了再施教;在培养模式上不能停留于机械化需求,而是要机械化与信息化并进,以信息化带动机械化。因此,打破循序渐进的思维方式,借鉴发达国家军队信息化人才建设的成功经验,以超前发展的观念开启人才建设的新思路。

确立“打破常规用人”观。军委江主席曾明确指出:“要采取超常措施,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推进我军信息化建设,必须大胆起用精通信息战建设、指挥、管理的各类人才,坚持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无法使优秀年轻的人才进入领导岗位。人的使用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坚持唯才是举,拿出特殊政策,采取超常措施,优秀人才才会脱颖而出。

指导理论:以创新理论为指导

坚持理论先行。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成长,必须依托发展的理论来指导。用信息化理论来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应是今后的重点。例如,可以把信息基础、信息技术、信息知识等内容尽快向兵种和军种专业扩展,各军兵种指挥院校、各层次相关技术院校都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的信息工程、信息战理论等学科专业。

加大创新力度。人才战略是我军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的总体设计和长远构想,制定人才战略应依据国内外形势、世界军事及我军任务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讲,首先应加强人才建设政策的研究,使其与信息化战争相适应,与我军信息化建设的各种政策相配套,科学确定和评价各类人才的具体标准;其次应加强人才需求的研究,立足我军建设实际,着眼未来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建设的目标、规模、结构等具体对策;再次应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和经验,不断增强我军人才建设理论的科学性、系统性、创造性。

管理机制:构建新型管理机制

完善培训制度。院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军人的提拔和晋升经院校培训。同时,应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政策体系,制定完善的继续教育制度,构建继续教育体系。此外,应抓好干部逐级晋升培训制度的落实检查,进一步规范指挥干部逐级晋升培训、专业技术干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培训和机关干部业务培训。

进行科学考评。科学考评和任用人才,依赖于科学的考评体系,考核评价干部应把定性考评与量化分析统一起来、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结合起来,在一些岗位还可试行晋升前考试的办法。对那些政治素质好、信息化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应当破格提拔,用当其时。要排除情感因素,用制度维护选才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把考核评定和选拔任用分离开来。

实行公平竞争。人才的使用应真正体现公开、择优的原则,某些岗位可以试行竞争上岗、任用公示和试用制,或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为激励人才争先创优,还应实行末位淘汰处理制。同时,建立重业绩、重贡献、重能力的分配激励机制,制定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

培养手段:采用超常规培养办法

教育资源应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当前教育资源和经费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把力量集中起来,整合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具有我军特色的培养教育体系,走出一条投入少、产出多、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的集约化培养人才的路子。目前,存在着各类培训班纷纷上马,学历、学位教育出现“大呼隆”、“一窝蜂”现象,这种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方式浪费教育资源,必须注重宏观调控,深化院校体制编制调整,实行集约办学。

培训内容应从单一性向综合性过渡。培训内容的改革要具有超前性,切实解决“培养出来就落后”的问题,重点安排信息化建设与作战理论。同时,应打破各专业条块分割、内容单一的现状,使军事人才的知识结构“朝着综合性和复合型的方向努力”,加大军政兼容、指技合一、文理渗透的力度,使培训内容实现由简单适应型向综合兼通型转变。

形成多路并举的多元化培养格局。在充分发挥军队院校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逐步形成以军队院校培训为主、国内外教育资源为辅,多种渠道并举的培训格局。应当重视组织各类人才到地方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培训或攻读学位,增派留学、考察人员的数量,扩大到部队代职、任职,参加各类实战演习,在实践中锻炼人才。

优先抓好信息战特殊人才的培养。根据未来信息战需要,建立各种类型的试验部队,如数字化部队、航天部队、特种作战部队等,在探索性模拟训练中培养信息战特种人才。尤其应注意根据联合作战要求改进训练方法,走开交叉培训、专训特训相结合的路子。

按跨越式发展要求审视人才培养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双重历史任务,实现我军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这一重要指示,指明了我军未来建设与发展的方向。

跨越式发展是加快我军现代化建设的惟一途径,也是缩短我军与世界军事强国差距的惟一出路,更是我军应对世界新军事变革挑战的重大举措。江主席指出:迎接世界军事革命发展挑战的关键在人才。军队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只有站在历史发展的潮头,按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审视军事人才培养,才能在我军现代化建设中有所作为。

近年来,我军院校为适应跨越式发展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院校体制、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日趋合理,但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进入指挥院校培养的人才是有限的,院校培养人才的时间也是有限的,中级培训通常为1年;而人才的需求量和知识的更新速度却急剧增长。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进一步加大院校按跨越式发展要求审视军事人才培养的力度,努力在较短时间内将军事人才培养成具有跨越的创新意识、跨越的知识结构、跨越的实践经验和全面接受并推广跨越性新生事物能力的优秀人才。

目前,指挥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强调按普遍标准衡量人才,忽视按特殊标准衡量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默守陈规,不能认真对待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不能打破常规使用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强调满足第一任职需要,忽视跨越式发展的需求,只看课堂学习成绩,不看课后学术水平,只顾当前任职需要,不顾将来发展需求;强调突出重点教学,忽视提高综合能力,对基础学科和相关学科重视不够,难以满足全方位跨越式发展的需求。为此,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建立人才跨越式成长的评价机制。评价机制,对于人才的成长起着很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评价机制一忌统得过死。要“不拘一格降人才”,必须不拘一格评价人才。过于苛刻呆板的评价标准,最终培养的人才只能是同一种模式。现在国际教育的发展趋势之一便是教育的个性化,以多种模式、多种标准培养多种人才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二忌学分定位。如果一味地重视学分,而忽视对学员学习能力、学习精神的培养,忽视对学员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塑造,培养出来的只能是“学习机器”,算不得是合格的人才,更谈不上是跨越式成长的人才。三忌实用化。院校教育,应始终着眼于未来。院校在根本上服务于部队的需要,部队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院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院校应为培养“未来”人才而存在。

二是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跨越式人才的核心是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院校教育主要是夯实学员创新的知识基础和实践基础。知识基础,主要体现为对知识的掌握、领悟和运用能力,要求学员应有良好的全面素质、复合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运用能力。良好的全面素质,主要是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科技素质、较全面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复合的知识结构,就是指挥与技术合一、综合与专业合一;综合运用能力,是能够在综合多种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学员创新能力的大小总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体现和提高的。这就是创新的实践基础。当前有几种实践方式可帮助增强学员的创新能力:一是自主学习,二是岗位锻炼,三是模拟训练。过去指挥员是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创新能力是在战争实践中获得提高的,今天,我们要尽可能借助科学手段和方法,积极拓展创新的实践平台。

三是建立跨越式教育模式。在信息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大学教育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有必要营造一种更为宽松、开放的教育氛围。一是搞好“院本教育”。要以提高教员授课质量为突破口,以激发学员学习热情和思维活力为落脚点,以能力培养和精神塑造为主绳,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二是搞好“联合教育”。要加强院校、部队和地方院校之间的联系,尽可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动、优势互补的新局面,积极主动地请进来、走出去,在开放和交流中,吸收借鉴一切优秀的教育成果,开拓教育视野,以开放型教育赢得开放型的视野、能力和素质。三是搞好“继续教育”。指挥院校大多承担军官继续教育的任务。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继续教育是创建学习型军队、实现终身学习的重要内容。搞好继续教育,要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在学习内容、方法、手段上有与时代进步相一致的创新和发展。

四是建立跨越式教学内容体系。教学内容设置应坚决克服“重军事轻基础、重技术轻战术、重专业轻合同、重现有轻发展”的现象,紧紧围绕适应跨越式成长的要求,加速教学内容的改革,尽快建立“体系严密、内容宽泛、重点突出、适度超前”新的教学内容体系。在内容设置上,一要注重打牢基础。要加强基础教学和训练,科学设计好课程内容、组训方式、教学方法和训练手段。二要注重学科综合。从跨越型军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出发,努力构建学科内容交叉融合的课程体系,综合化程度高的教学内容体系。三要注重知识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和淘汰的周期在缩短,必须密切追踪最新科技和理论成果,适时更新教学内容。美国国防部1992年底颁发信息战指示文件后,美国西点军校便于1993年开设了信息战争与信息管理课程,美国防大学也于1994年开设了信息战课程。科学的教学内容设置必须与时代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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