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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4 资料来源:老师 点击次数:
工会经费新政策的规定如下: 1、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有一定困难,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可以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政策。 其中,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返还工会经费的条件如下: 1、属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微企业已经独立开设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且建立了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陕西提高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规定省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省级单项待遇)公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业单位省级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
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主要用于开展对离退休教工集体福利体现和部分个人困难补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难补助、因病致贫的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
(2)看望伤病、高龄退休教职工等有关支出;
(3)离退协各分会开展老年人集体性慰问支出;
(4)特殊节日的全校性或针对性人员的慰问支出;
(5)各个涉老组织骨干人员的电话费补贴;
(6)老年人文体活动公共设施的小额修建、维护费支出;
(7)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等。
此项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监督管理,经离退休工作处与各涉老组织协商使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7、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3、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5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5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4、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6、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58、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9、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60、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2021年驻村工作队待遇如下:
(1)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人口在300人以下的每个工作队0.5元,人口在300-700人的每个工作队1万元,人口在700人以上的每个工作队1.5万元。
(2)驻村工作队员和农村第一书记生活、交通、通讯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人均安排2万元。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2015年中央提出脱贫攻坚战略,到2021年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这里面驻村书记和工作队员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全面迈入小康社会的重要引领者。基于驻村工作的客观实际需要,各级各地在合理合规范围内都会给予驻村工作人员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施“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战略,关键在人才。人才举,事业兴。解决人才问题,必须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增强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挖掘省内人才潜力,遏制人才外流势头。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引智渠道,强化外派培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二条 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必须坚持“服务经济、依托项目,优化结构、注重效益,待遇从优、贡献有奖”的原则。重点放在:基础项目建设和优势资源开发,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新兴产业项目的攻关与实施,名牌产品的研制与创新,“两高一优”农业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对来陕工作的国外、省外管理专家、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尊重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应聘时间可长可短,亦可来陕定居。第三条 建立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联席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外境外培训,以及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和省出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负责;引进省外人才和赴省外培训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第二章 引进外国专家第四条 聘用外国技术人才、管理专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行署、政府审核后,报省引智办批准;聘用文教专家,报省教委批准;随引进技术、设备、资金等合同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按合同的批准权限办理。
聘用外国专家,需要国家引智专项资金资助的,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行署、政府核准后,经省引智办审查,报国家外专局审批。第五条 外国专家向本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化学试剂、图书资料等,凭《外国专家证》可免征关税,其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经海关批准,给予通关方便。
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第六条 建设外国专家公寓,配备功能齐全的硬件设施,接待来陕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和来访的外国学者以及在陕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提供住宿、用餐、旅游、娱乐等各种服务。对受聘外国专家按成本计价收费。第七条 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承包、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其投入生产并见到经济效益后,按双方协议提取分成利润。鼓励外国专家以所拥有的资金、产权、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与中方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第三产业。第八条 聘用外国专家的工资,由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对无偿帮助工作的,给予必要的补贴。
外国专家的配偶随同来陕的,其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和省内旅游费,由用人单位视专家的实际贡献酌情给予补助。第九条 依法保护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外国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一律按照专家本人的意愿,依法给予保密和保护。对在本省担任实职的外国专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保证应聘人员有职、有权、有责,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第三章 引进省外人才第十条 本省急需的外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等,均可通过调动、兼职、聘用等形式来陕工作。辞职、辞退人才应聘来陕工作的,经地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工龄连续计算。对要求将户口迁移到应聘地的人员,应聘地的公安机关可凭同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复,审批其户口迁移手续。对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引进人才,全家户口可以落在县城。第十一条 引进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户口的限制;需要进入大中城市的,增拨专项指标,解决落户问题。
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人员及其他急缺的高中级人才,根据贡献大小,由聘用单位给予2至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家属子女需“农转非”的,由地市或部门报省人事厅同意,省公安厅审批,或由地市公安机关优先解决。
引进的其他人才的家属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按照我省科技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
(四)确定省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五)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办公用房、房屋修缮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宅小区(院落)的规划、建设;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后勤工人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七条 各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是的。所有人都要进行培训。
省委组织部在陕西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开设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打造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加快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多个专题班次和课程,供大家在线选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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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干部参加网络学习参训率、学时等情况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厅人事处将定期通报厅系统干部参训情况。
陕西税务挂职干部待遇:享受厅机关在职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和各种补贴。
省厅选派的干部在市、县学习(挂职)期间,享受厅机关在职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和各种补贴。干部在学习(挂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相关规定报销。
对到艰苦地区参加扶贫挂职锻炼的干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计发补贴;由中央统一安排到新疆、西藏挂职锻炼的干部,除按上述规定标准进行补贴外,还应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
厅直属单位和市、县环保系统干部到省厅学习锻炼期间,食、宿费用等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由中央选派的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挂职锻炼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及食、宿安排,按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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